海外商标|美国商标官费上涨及新增收费解读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4-04-1712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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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声明核准后,删除商品/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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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最新官费收费标准为电子提交,纸质提交官费视案件类型不同亦存在一定幅度的上涨,涨幅为100-200美元不等。
从以上美国官费调整,我们注意到,美国专利商标局新增了“使用声明核准后,删除商品/服务项目”的费用(但若权利人在提交使用声明之前或同时删除商品/服务项目的,则不会收取该费用)。该项收费制度的变化,旨在促使商标权人尽快确定注册中不再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别,以便在提交使用声明时及时删除未使用的商品,节约行政资源,提高审查员审查速度,从而保障商标注册簿信息的准确性。同时,该项收费标准的变化亦体现了美国商标的“使用原则”及新通过的《2020商标现代化法案》精神。
众所周知,与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不同,美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原则,且美国商标新申请提交时需列明提交基础(实际使用、打算使用、国内注册等)。其中,以“打算使用”为基础提交的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审查通过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将商标予以公告,若在30天的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功,则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在公告期结束后下发授权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自通知日起六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可延期5次,每次6个月),待申请人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后,商标方可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后,无论该商标(含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以何种基础提交均需要按照美国商标法的规定在注册日起5-6年内以及注册后每10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宽展期6个月),以维系商标在美国的效力,若无法在规定期限/宽展期内提交使用证据,则该商标权利将视为放弃。因此,从该点可以看出“使用原则”对美国商标前期的获权及后续的维系具有重大意义,提交使用声明(证据)成为美国商标效力延续的必要前提。
关于商标权人提交的使用声明,美国专利商标局倾向于“真实诚信”推定,因此,通常商标权人仅需要在每类注册商品或服务上提供1-3张使用证据,同时宣誓在全部商品/服务上进行使用,即可维持整件商标的注册。但随着近几年美国商标申请数量激增,且欺诈性商标注册案件层出不穷,自2017年12月开始,美国官方加大了对使用证据案件的审查力度,并提高了审查标准,开始对注册申请进行随机抽查,以落实申请注册中的“使用原则”。对于随机抽查到的商标,通常审查员会要求商标权人另行提供已经提交使用证据之外的商品/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证据。如果不能提供,则将导致相关申请被要求删除所有不能提供使用证据的商品/服务。另外,随着《2020商标现代化法案》的出台,美国专利商标局又新设了“注册商标单方清理程序(Ex s)”和“注册商标单方重审程序(Ex )”,以快速清理以欺骗性手段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因此,“真实使用”原则在提交使用声明中变的尤为重要。
鉴于以上,我们建议商标权人严格按照商标实际使用情况选择美国提交的商品/服务项目,并在商标成功注册后提交使用声明前及时删除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以免在美国官方留下不良信用记录,甚至导致整件商标权利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