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4-04-22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在即。11月1日起,该法将正式实施。此次修订,重点就增强商标使用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等作出规定。
为落实上位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再发相关配套规章《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于12月1日起施行,严厉惩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
按照规章要求,恶意商标申请人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帮助从事恶意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受理业务。
首次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情况做细化规定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
为应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此次商标法对此进行修改,尤其是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堪称一大亮点。
今日新闻发布会上,据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介绍,为进一步对上述规定加强实际操作指导,规章也对上述新修条款作出细致规定。列举了何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合考量因素。包括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以及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处罚信息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此外,针对恶意申请注册行为,规章也进一步明确惩罚措施,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罚则作出细化规定,以加强惩戒力度。
据悉,恶意商标申请人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帮助从事恶意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处以最高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受理业务。此外,还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自律措施等,以多种举措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针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章规定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蒋小天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