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日本商标时加入的条约与组织有哪些?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5-02-14日本商标政策始自明治17年(1884年),当时明治为了满足海外很多的条件,在参考欧美多国商标政策后,由特许厅(英文简称“JPO”)第一任长官高桥是清负责紧迫起草制订,于明治17年(1884年)6月7日公布的,该《条例》仅比法国制订的商标法晚27年,日本接收的商标种类包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同时日本新修正的商标法还于2024年4月1日新增以下五种类型的商标申请动态商标、全息影像商标、声音商标、色彩商标、地位商标。
日本商标法实施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现行的《商标法》是昭与34年(公元1959年)未适应本产业与贸易的发展、在《条例》的基本上修订后与昭与35年(公元1960年)4月1日开始实行,需要注意日本加入的条约与组织包含《斯德哥尔摩国际公约》、《马德里虚伪产地标志协议》、《马德里国际注册议定书》、《尼斯协议》、《海牙认证公约》以及《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申请主体资历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一定要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应用或将来计划应用商标的人,所以在商标申请时,一定要填写自己的业务规模,对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要采用以下原则申请人的所属国事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订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议以及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